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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行企业工会改革
2013/6/30 15:59:14
一、目前城市劳动关系方面普遍出现的问题

有一句关于在外企工作的笑话,在各企业之间广为流传,说“外企是个吃青春饭的地方”,或许这只是一句玩笑话,可这句话的背后,体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生存环境。工会部门虽然存在,但没有实际的作用,只是作为节假日礼品的发放窗口而已。在一个所谓的 500 强企业尚且如此,更别提广大的中小型企业、私人企业。在这样一个劳资双方地位悬殊的背景下,有多少个劳动者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权益。

我们在这样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里,为什么就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可以有效的保护职工的权益?归根结底,是我们的工会组织队伍的建设问题,基层工会到底在现代劳工纠纷解决机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带着上面的疑问,本着“只有了解历史,才能对现实做出判断的”理念,我翻阅了很多相关的书籍和资料,希望借着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组织的建设问题的研究,对于现阶段我国面临的困难做出一些现实的判断,以期望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工会组织的发展历史

中国近代工会是由“上海制造工人同盟会”、“工党缫丝女工同仁会”、“广东机械研究公会”等在辛亥革命以后成立的组织的带动下产生的,是在我国的政党制度的推动下工会制度才得以发展起来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至改革开放之前,劳资冲突是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控制和处理的,工会不是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而是作为政府和企业的行政附属发挥作用的;是作为政治团体而存在,因此不具备广大劳动群众的代表的基础地位,同时沦为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或福利团体。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新经济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认同,民营、外资、港澳台企业的逐渐发展,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对我国的工会性质的影响也非常巨大。但总体而言,还是呈现出深厚了的公法色彩。

(二)中国当代企业中工会组织建设出现的一些问题

我国工会法的制定,正值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劳资矛盾还不是很突出,经过改革开放的二十余年,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不同时代历史的产物,今天我们对工会的认识肯定要比几十年前对工会的认识要深刻得多;社会在发展,经济在腾飞,我们需要的是更为进步的法律制度,而过去某些工会制度的缺陷使得工会组织,还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种条件。企业工会组织中所遇到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下几点:

1.近几年工会基层组织质量和数量不高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到 2006 年 9 月底,工会基层组织数为 132.4 万个。其中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含港澳台企业)组建会员的有 6.1 万个,组建率为 54.5%. 根据广东省的统计数字,广东省2006 年的广东生产总值占全国总生产总值的 1/8,而至目前为止,全省已建立起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仅有 30.6 万家,约占这类企业总数的 23%。

从以上两组数字可以看出,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是偏低的,而原因主要在于,非公有制企业拒绝在企业内部组建工会,现存基层工会由于民主性不强,事实上成为企事业单位的福利部门,丧失了工会原有的作为群众代表的特点。

2.劳动者入会率不足导致的经费问题,使工会依赖于企业雇主而生存,缺乏主动性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的工会入会率仅为 55.5%。也就是说,在我们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工会的发展却不成正比,并且是相对滞后的,仅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就有将近 50%的职工是不受工会的保护的,更何况是大批的农民工、及其它的城镇职工。另外一方面,由于目前企业工会的经费由企业行政按照职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依赖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而存在。工会的活动经费、活动场地都要由用人单位提供,人员也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具备一个独立经费的机构的实质要件,在处理实际劳资纠纷时,也就不能很好的主动发挥其主观性,真正帮助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3.企业工会的地位薄弱,职工的经济利益被抽象在“合法利益”之中,淹没在政治职能之中

很多地区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担心组建工会将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有的甚至公开说“挂上公会的牌子,就少了外商的票子”,为了急于引进投资而对组建工会工作不积极支持,甚至持反对意见,致使工会不敢放手开展组建工会工作。

4.工会职权的错位,不能有效的实现工会职能

对外部关系而言,工会维权就是权利;对内部关系而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是义务。从工会法的整个结构来看,没有一处谈到工会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规定工会应该对会员承担什么责任。更甚者,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工会与会员之间的争议不能被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加以救济,那么《中国工会章程》当中为工会会员所确定的权利,最终也会流于形式。在我调查的另一家企业,重新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由于工会职工代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有利于职工的建议,如“将发薪日从下旬提前至中旬”等,工会与资方的协调会议多次商讨都没有结论;这些工会代表中,在资方代表与个别工会代表谈话后,个别工会代表退出了谈判;最后也都是由工会的妥协而告终。这种依赖于企业的工会组织,不能自发创造性的为劳动者的权益做出保护,受制于资方的现象是非常的严重。

5.现行《工会法》的不足导致集体合同形式化,大部分企业的不作为现象极为严重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都颁布了相关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如:签约率高,而履约率低;政府推动得多,而劳资双方积极签订的少;照搬照抄的多,有针对性的少。因此,导致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另外,集体协商的内容并不是法定的,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律来进行劳动基准法的构建,比如“最低工资规定”、“休息休假规定”等等,但是只是规定了每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需要遵循的一个最低标准,并不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对未来中国企业工会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作为协调劳方与资方的中间的工会组织,只有能够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完成当中的协调作用,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做好其本职工作,在劳动纠纷越积越深之前,作为第一道防线处理劳资纠纷,保障劳动者权益,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因此,要想彻底的解决劳资纠纷,工会组织的建设和改革迫在眉睫,其主要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修改《工会法》,修改工会立足点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工会的质量与数量的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现行工会法缺少对工会会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我认为应当修改《工会法》,设专章规定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工会会员的权利为主线来构造整个《工会法》法律体系;或另行制定一个《会员法》,将会员的权利义务作专门的规定;以及将工会的成立和解散的程序在法律中明确规范下来。

第二,面对目前工会地位薄弱的局面,把工会从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分离出来,淡化工会的政治色彩,使工会组织从名为社会团体实为政治团体的组织变成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弱化工会维护国家政权职能的规定,只有工会能够很好地遏制用

人单位,不至于造成工人的极度贫困,引发社会动荡与不安,这才是工会对国家利益的最大维护。

第三,针对因为经费不足而依赖企业雇主的问题,将目前工会会费拨缴制度改为会员自动交纳制相结合,为工会维权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

第四,针对工会职能错位以及现行《工会法》的不足,我建议从完善立法方面,用法律的手段规范罢工行为;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赋予工会以罢工的权利,那么这首先需要修改宪法,使得工会取得与用人单位抗衡的力量和方式;规定工会会员救济的途径,改变工会会员与工会之间的争议无法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在目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指导下,我认为工会组织作为一种NGO组织,在这些纠纷尚未上升到劳动仲裁之前,其协调作用是不可忽视且需要积极利用起来的。对于广大的劳动者而言,把工会组织的建设问题提出来,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对于千千万万在工作岗位上奋战的劳动者来说,工会组织的建设和完善对于我们来说都是有益的,并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有效、顺利的实施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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