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工师网盟——政工职称高端发表平台! 欢迎访问政工师论文网!咨询热线:189-139-60251
政工师论文网提供论文写作资讯和辅导服务!电话:18913960251 邮箱:57094203@qq.com  QQ:57094203   微信号:57094203


您现在的位置: 政工师论文 >> 工会建设 >> 正文
中德工会劳资关系管理
2013/8/19 13:14:54
摘要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加强工会建设,成为如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中国特殊的政治传统又决定了工会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德国工会之现状,提出了应正确认识工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注重制度或机制建设,以及要重视将劳资矛盾化解在基层,从而创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德国 工会 劳资关系 借鉴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4-075-01

在中国,工会的规模与力量是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首先,在各级政府中——从县级基层政权直到中央——都设有总工会,这个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在工人维权活动中颇具权威性;其次,在为数众多的国企中,职工代表大会被赋予了企业的最高权力,而工会正是其常设机构。

一、比较分析德国工会之现状

(一)德国在劳资关系上完善的法律法规

德国工会联合会,简称德工联,十分重视参与立法和社会政策的制定工作。德工联专门设了劳动立法部和社会政策部,拥有大批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在与劳工关系密切的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德工联不仅提出立法草案,而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有关方面施加影响,力争在立法中体现工会的主张和要求。德国劳资关系的许多重要法令,如《煤钢共决法》,《共决法》、《企业法》、《劳动促进法》等都是在德工会参与下制定的。由于制定法律的同时征求了工会和雇主的意见,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使得劳资利益和劳资关系可以在较高层次上得到平衡和协调。因而劳动法规成了处理劳资关系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如法律赋予工会罢工权,但同时又规定罢工必须在劳资谈判破裂以后经 75%以上工会会员同意才能举行。又如法律允许雇主可以关闭工厂,但不能解雇工人,这就从法律上防止了矛盾激化和混乱局面的出现。

(二)劳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成了协调劳资关系的基本形式

在德国,绝大多数集体谈判是在产业工会和相应的雇主协会之间进行的,德国工会之所以能够同雇主协会或雇主对等谈判,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工会拥有罢工权,迫使资方作出让步,考虑工会代表的意见,否则就会因为工人罢工而蒙受经济损失。罢工必须遵循必要的条件,才被认为合法。这些条件主要是:罢工必须由工会来组织,工人们自发罢工被称为野猫式罢工,无论其目的如何,都是非法的;罢工的目的必须是能通过集体合同的规定达成的目标;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协议规定的事项不能成为罢工的项目;政治罢工(也就是那些直接反对国家的罢工)和公务员罢工一样,都是非法的;罢工不能有暴力行为,否则工会要承担罢工造成破坏的法律责任。凡是合法罢工,只是暂停雇佣关系,雇主不得解雇罢工工人、但非法罢工,可以解雇罢工工人。在德国,形成一种共识,要尽量保持劳资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靠两条:工人的组织权和工会的罢工权。罢工权是平衡劳资关系的砝码。

二、德国工会对我国工会的借鉴与启示

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背景下,德国工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德国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化的做法,也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启示。

(一)要正确认识工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德国吸取历史教训,社会各方达成一种共识:劳资双方的实力必须平衡,否则无法保持劳资关系的稳定和经济的顺利发展。德国工会所发挥的作用,说明其已经整合到德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之中,成为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作用在于制约市场经济的消极面,通过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在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工会应最大限度地把工人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积极推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和加强职业培训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要注重制度或机制建设

劳资关系的协调首先是双方的利益协调,而利益协调的关键在于找到劳资之间利益的平衡点。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劳资利益平衡点的达成主要取决于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即坚持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与政府适度干预的统一。在这方面,德国在劳资关系领域不仅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一般的框架条件,实行劳资自治:工会和雇主联合会有权在国家不干预的情况下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德国工会通过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产业层面的集体谈判,企业层面的工人委员会及工人代表参与管理的监事会制度,为劳资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

(三)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要重视将劳资矛盾化解在基层

德国企业中并没有工会组织,德国工会是通过企业工人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的运作发挥作用的。工人委员会实际上是工会在企业里的一个活动平台,工会大量的具体工作是靠地方管理处和企业中的工会信任人来做。工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代表雇员利益,监督企业执行法律、劳资合同、企业协议,听取职工的建议,并在建议合理时通过与雇主协商促成解决。这样做的结果,就在基层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使得劳资矛盾能够在体制框架内得以解决,达到劳资关系的平衡,并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思懋.最新工会法与劳动保障全书——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学习纲要.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第 195 页.

[2]陈剩勇,张明.中国地方工会改革与基层工会直选.学术界.2004.6.

[3]常凯,吴亚军.关于私企建会的若干法律问题.工人日报.2005.1.5.

[4]吴宏洛.转型时期的和谐劳动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李环.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龚基云.转型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

[7]薛焕炳.工会在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人民日报.2007.1.2.

[8]林燕玲.没有工会,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作.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

[9]王怡.从革命到谈判的工会角色.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简介:张慧芸,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硕士。

责任编辑:admin


政工师职称论文 苏ICP备15025894号-1 无锡法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我们强调不发表不收费,诚信为先,支持淘宝交易,以客户利益为宗旨 
无锡市惠山区吴韵路321号惠山万达商业广场135号2021 (无锡)/江苏南京大学鼓楼校区(南京) 联系电话:18913960251 邮箱:57094203@qq.com 邮编:210000
QQ:57094203 6485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