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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工会建设之我见
2013/6/26 16:07:51
    在市场经济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重新定位,政府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的管理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转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由此,劳动关系也由行政化转为利益化。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组织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责无旁贷地要把调整这种变化了的、市场化的、契约化的劳动关系作为工作的基本内容。2006 年 10 月 1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在全总十四届十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把协调劳动关系作为工会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重点工作。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工会的职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部分单位根本就没有工会组织,即使一些单位设立了工会组织,许多工会却表现出一定的行政依附性,很难真正履行工会的职责。现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能,需要加强工会建设,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将工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调整立法,使国内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 1950 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改。然而当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因而 1992年《工会法》无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它的部分条款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2001 年 10 月 27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 1992 年 4月 3 日颁布实施的《工会法》作了较大修改,其目的就是将工会工作纳入法律化轨道,做到依法组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开展各种活动。

    随着我国加入 WTO,客观上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有益经验,同时加快《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的调整、修订,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方面的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自由结社权”为例,国际劳工公约第 87 条规定:“凡工人和雇主,均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事前得到批准。”这里强调了加入某个劳工组织具有自主选择性,而且不需要事前得到批准。但是在我国《工会法》第 13 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尽管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党组织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但却与国际劳工组织第 87 号公约相抵触。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企业中的工人愿意组织工会,并且符合《工会法》的条件,几乎都能获得批准。因而这种审批制只是流于形式而已,并无多大实际意义了,但却屡屡遇到国际组织的批评。鉴于此,完全可以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即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人可以自由地组织工会,不需要向上级机关申请批准,但必须到有关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便于有关部门的管理。

(二)依法治会,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进程

    《劳动法》明确指出:“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这一身份确定了其服务对象和基本职责,也明确了工会活动的内容、范围和工作方式。工会必须按照这一角色规范自己的组织行为,把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通过实现工会工作法制化,从而实现依法治会,依法强会、依法规范和改革工会组织体制,使《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强化工会维权职能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的职能有四种,即维护——维护在全国人民的总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参与——组织职工依法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教育——组织对职工进行综合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在这四项职能中,迫切需要工会强化的是维护职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中心就是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例如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华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合法利益”。不仅如此,在一些具体的修改条文中,也都体现突出了工会维护职责的精神,加重了工会的权益与责任。那么,如何强化工会维权职能呢?

(一)强化源头维权

    强化源头维护,有利于从政策、源头上维护职工的整体利益,有利于调动职工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工会要充分利用工会参与权,积极参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制度及重大改革措施的研究、制订,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从源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应机制

    首先,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目前在许多企业中,三方机制的格局已经形成,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将能够从整体上对职工权益加以维护。集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其次,要推行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试行建立劳动法庭,仲裁与诉讼实行分轨制,强化仲裁工会的作用等相关制度。在工会组织中,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开展全方位的对职工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工作。再者,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达到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目的。

(三)实施送温暖工程,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从 1994 年开始实施的送温暖工程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这项工程必须常抓不懈。

三、通过工会自身改革,完善工会工作

(一)理顺工会组织结构体制

    中国工会的组织体制是以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为主的体制结构。它与我国传统的行政体制相适应。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出现以及世界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劳动关系由原来的主要是职工与国家的关系变为现在的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节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正在由政府行政逐渐过渡到社会团体。如何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多种所有制体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理顺工会的组织结构体制,是当前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工会应着重从下面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宏观上应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把所有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工会对劳动力市场的控制能力,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从中观上,使工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工会履行基本职能相适应。从微观上改变工会的工作方法,工会要勇于创新,吸收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或产业的经验,推动我国工会工作的发展。

    第二,调整地方工会与产业工会的关系。中国工会实行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并且明确指出除铁路、民航、金融、邮电等少数几个行业以产业领导为主外,其它都以地方领导为主。多年来产业与地方工会职责不够明确,往往是多头指挥,重复布置工作,使基层工作难以开展。为此,首先要明确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工作职责重点:地方工会在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的同时,突出维护这一基本职能,并对地方各级工会和产业工会实施统一领导。产业工会则侧重于强化调查研究,参与本产业职工利益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职工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抓好带有产业特性的维权工作。其次,要科学设置工会组织机构。在机构设置上要杜绝上下对口的“蜂窝煤”理论,要根据担任的任务不同,有所区别地设置工会内部组织机构,例如,省以上的产业工会不直接领导基层,而市以下的工会则直接领导基层,因而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就应有所差别。

(二)克服工会行政化倾向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问题都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方式解决,政府是所有利益的代表。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尽快转换职能。政府职能的转换,使自上而下的命令方式退出市场,职工的权利不再是自上而下的给予,而是从自下而上的社会民主实践中获得。只有工会才能自下而上地表达职工利益,因而自下而上的维权方式正是工会职能的一种回归。工会通过源头的、前期的立法参与,力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以前,使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体现出来,并在职工利益受到侵害时,真正能为他们依法维权,赢得他们的信任,这样才能谈得上维护,才能使工会由“自上而下的行政的附属品”转变为“自下而上的表达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

    当然了,政府职能转换,工会职能的回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工会应努力克服行政化倾向,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给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避免由于工会对新形势不适应而出现脱离群众的现象。克服工会工作的“官气”,目前有的工会干部听报告多,喊口号多,却少有落实,有的无原则地站在行政一方,还有的干部甚至干脆站在职工利益的对立面,丧失了基本立场。因此工会应加强内部建设,加快工会体制改革,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克服行政化倾向,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从而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提出工会工作避免行政化倾向,并不意味着要割断行政机关与工会之间的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尽管工会和行政两者有着主要职能的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冲突(如工资福利、职称等),但他们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奋斗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他们总体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关系的协调性与和谐性。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克服由于工会重视行政机关利益,而忽视职工利益,从而偏离其主要职责的错误倾向。

四、将工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在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进行了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创新,创建了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体系,形成了医疗、养老、伤残、死亡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体系。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我国社保障总体设计中,工会的参与完全处于自发状态,缺乏进入资本市场的法律渠道和法律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将工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其原因如下:

    (一)在发达国家,均已经达成了“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目前在中国,尽管社会保险制度在理论上安排了“多层次”的设计目标,但实际上却存在诸多问题,“社会保险”面临诸多困难;“补充保险”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几乎流于形式;同时由于中国人均收入较低等因素的限制,使“商业保险”无法象发达国家一样走进千户。所以,以立法形式将“补充保险”,即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可以减轻社会保险负担,使“补充保险”真正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

    (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加之加入WTO后,情况将更加复杂,劳资关系更加多样化和激烈化,集体协商解决问题、工资一致性问题、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与解释等将日益成为“入世”以后的一种“制度性的冲击”,对我国工会在企业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社会功能等方面将会出现严重的挑战将工会纳入社保障总体框架中,并且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制度化,是我国工会解决入世以后出现新情况的有力的法律依据,是未来我国工会地位取向的归宿。这样,既避免了三资企业中工会“无序”状态,同时又掌握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主动权。

五、提高工会工作干部的素质

    目前我国工会许多干部无论是在思想政治素质、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知识以及处理复杂矛盾、驾驭全局的能力等方面都与现实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根据形势的需要和领导干部知识素养的现状,工会干部应着重强化以下两个方面的学习:

(一)加强思想政治道德学习

    思想政治素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证,是我们的传家宝。各级工会干部都有要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培养一支思想素质过硬的工会干部队伍。大量事实告诉我们,领导干部信念的坚定,思路的开阔,领导能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他们理论水平的高低。

(二)重视培养,提高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

    目前,许多工会干部过去熟悉的知识,现在已经不适用或者不完全适用了,这要求工会干部必须从政治、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知识素养,以跟上时代的步伐。首先,加强专门知识学习。专门知识是指工会干部需要有做好工会工作必不可少的专门知识。其次,学习法律知识。工会干部要熟悉和掌握诸多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工会法》等大法,还要熟悉和掌握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条例、制度、劳动争议条例以及劳动保险规定等,不断提高政策水平,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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