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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浅析
2013/6/22 15:21:01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月l日起正式实施,它使职工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稳定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参与立法中的表现可圈可点,功不可没.早在1996年《劳动合同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时,全总就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起草工作.2005年,在《劳动合同法》立法工作重新启动不久,全总即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协调领导小组”,并责成全总法律工作部具体承担参与劳动合同立法的任务.两年多来,全总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等机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合同法起草、研讨、论证、修改等各类会议30余次。特别是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全总专门部署,由各地工会组织深入企业、车间、工地向广大职工、农民工宣讲草案规定,认真听取并帮助职工(农民工)反映意见建议,收到非常好的效果。统计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19万多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更值得指出的是,全总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所以甚至有学者把《劳动合同法》称为“工会版”《劳动合同法》。纵观《劳动合同法》,工会工作贯穿了整部法律,结合现实生活,作为企业,在使用劳动的过程中处处都要受到工会的监督;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其工作期间也时时都要有工会的保护。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就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工会的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和屐行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工会对劳动者的指导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许多地区要求当地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督促企业对劳动合同中的法定必备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努力促使劳动合同格式规范,内容合法,条款细化,标准量化.

二、集体劳动合同中,工会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第五十三条(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以特别规定的方式,对工会发挥主导作用的集体合同制度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要约、协商、签订、履行、检查监督、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在我国劳资矛盾更为突出、劳动关系更为不平衡、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更多的建筑业、采矿业和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会集体劳权的代表范围,通过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在第五十六条(工会的权责)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职工授权工会与企业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对用人单位和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t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如果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于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搜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合同履行中工会的督导作用

首先,《劳动合同法》确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建立时工会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平等协商确定权利,工会应当认真负责地承担起这个责任。督促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全体职工。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根据以往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属于“单决权”,即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作出规定,只需形式上听听工会或职工意见即可.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由“单决”变成了“共决”,不能再由用入单位单方说了算,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规章制度己经成为了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其次,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具体实践中,工会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把关:首先查清纠纷事实;了解解除依据是否合法?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是否己经公示?:其次听取职工申诉:如果其中确有问题,应及时寻找维权、调解的法律依据,设计维权或者调解方案.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企业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时也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四、在构建和谐用工关系中的疏导作用

构建和谐企业是企业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工的共同任务。工会是党领导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构建和谐企业,离不开工会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津、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新法还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份管理工作中,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在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可以参加和组建工会组织,使更多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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