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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工师申报条件
2017/8/5 17: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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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加强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企(事)业政工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企(事)业单位科学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中组部等部门及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第三条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各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参评的对象包括:第六条所列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计生、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监察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以上参评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
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须是大中型企业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科级以上政工人员以及科级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职高级政工师人员总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在每次申报截止时间之前3年内受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申报任何档次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第九条  当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退居二线、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者已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条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五个档次: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够起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文稿。
    (三)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
第十三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政工成果分数累计达到3分以上。
    (四)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
    第十四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以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能独立对群众做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必须在市(地)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政工方面的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6分以上。
    (四)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五)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政工师职务。
    第十五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以来,必须在市(地)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2篇研究成果或1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获奖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0分以上。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五)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
    (六)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
    第十六条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品德优良,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威信高。
    (二)具有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哲学、历史、政治、教育、法律、心理、伦理、文学等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研究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以来,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本以上(合著2本以上)政工理论专著,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8分以上。
    (四)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全行业乃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在下列条件中具备其中一条:①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全国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②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同时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一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又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或为所在单位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六)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
    (七)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定各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和市场经济及企业管理相关知识两门科目的考试。
    197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要基本熟悉一门外语。
    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能申报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第十八条  对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属于单位工作骨干,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过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外)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九条  个人申报
    (一)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申报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申报初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2份、中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3份、高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4份。
    (二)提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工作履历表1份。
    (三)提交2000字左右的业务工作总结(指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业务)1份。总结的内容,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历年工作所受到的奖惩情况。
    (四)按申报档次提交本人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以来的政工研究成果原件,其中如有获奖的成果需同时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五)提交政工方面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六)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七)正常晋升人员提交本人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八)所有表格在填写时间或数字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推荐评审政工(教授级、高、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一律采用5号仿宋字体打印,用B4复印纸复印,方可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九)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有关单位要逐级对报送的申报表做好审核工作。要求书写工整,填报准确。填写潦草、字迹不清楚、项目不全、填报内容不准确的,不能上报。
    第二十条  考评与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从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考核意见表》1份,作为推荐及评审的依据之一。同时,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并打印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推荐评审政工(教授级、高、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中、初级一式15份,教授级、高级一式25份),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相应的职评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定职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核定职表,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所定专业职务档次,报送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负责备案和颁发资格证书,不需评委会评审。
    大专毕业,在政工岗位见习期满1年,可确认政工员资格,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并胜任现职工作者,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
    省里设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高评委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建,一般由17至19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左右。
    市、有关企业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中级评审委员会。中评委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中评委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推荐。中评委一般由13至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1/2以上。
    县(市、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直系统直属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分别设立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初评委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对申报中级、高级政工人员的推荐。初评委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以上。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工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掌握在1/3左右。
    评委会开会时,出席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评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政工专业工龄、政工研究成果,然后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做出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评定。
    各档次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学、大专、中专、高中毕业证书。肄业、结业和相当学历,不作为核定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正式学历。
    1970年至1976年之间在进入高等院校大学普通班学习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等同于大学本科学历。
    各种专业证书,在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时,不按大专或中专学历掌握。
    军队转业干部持有的无法认定其学制、脱产与否和学历水平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不作为学历依据。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否则不作为核定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正式学历。
    第二十四条  公示
    评审会议上评委表决通过的结果,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通知各相关职评工作部门,在需公示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资格、任现职年限、工作岗位及职务;近五年来政工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提前晋升者所具备的提前晋升条件;初次参评人员参评条件;转评人员从事政工专业年限;推荐单位考核意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办公地址、邮编、电话等。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实名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由各相关政工职评办公室出具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上报上一级政工职评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相应的职评工作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由呈报单位逐级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并由相应的职评工作办公室向获得任职资格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检查验收
    每年的评定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包括:有健全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完备的材料和手续;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评定结果公布以后的社会效果;按中央规定落实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等等。通过检查,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弥补不足。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企业宣传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材料的审查;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对全省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宣传部企宣科(处),省直和有关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查;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和市主管部门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上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指示精神在本地、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职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纪律观念。
    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把有关的政策通过适当形式,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讲清楚,把申报和评审的全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随意开口子,防止乱搭车;坚决执行政策,不降低政治标准,不放宽条件。
    严格审查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种材料,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查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了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任职资格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能再申报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遵守关于党政干部勤政廉洁的规定,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巧立名目变相乱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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