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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制度的相关法律思考
2013/8/23 23:22:12
一. 我国工会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 《劳动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上述法条,我们不难看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劳动关系复杂化的今天,无论是集体合同制度,还是集体谈判制度,工会在其中都起着协调的作用。

( 一) 作用

1. 劳资关系建立初期为劳动者提供指导

企业与职工二者作为雇用人与被雇用人,职工可能仅在就业选择中拥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外,一旦二者成立劳资关系,职工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51 条明确指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工作报酬、时间、休息休假等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同时,集体合同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而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些规定说明了工会在集体合同订立方面需要给予职工相关知识的指导并且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使得处于弱势群体的职工在与企业订立合同时尽可能的做到心中有数。对于自己可以享有的权利,需要履行的职责提前知晓。

2. 劳资关系成立期间为劳动者创造好的工作环境

在职工与企业建立劳资关系后,工会作为第三方协调机构,在必要时需要给予特殊情况的职工一定的帮助,在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方面对企业进行监督,使职工权益得到真正保障。《工会法》25 条规定,在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有义务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恢复正常生产秩序。27 条规定,工会有义务开展业余文化学习、职工培训等,组织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等。上述规定反映了工会有义务为职工营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在现实生活中工会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提高职工专业技能方面确实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3. 劳资关系解除期间为劳动者维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情况下,工会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在我国《工会法》中也明确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等状况下,工会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工会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并没有将这些规定依立法者最初的用意贯彻执行,但是至少在立法层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 二) 存在问题

1. 工会行政化

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会行政化、机关化至今依旧较为严重。工会机关干部是公务员管理体制; 组织设立上,每一级工会组织对应同等级别的政府、行政。因此,我国虽然存在着大量的工会组织,但都被普遍认为已经名存实亡,工会已经成为企业和党委、政府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并由企业和党委、政府组织高层对工会进行人事任命,已经没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和行动。

2. 财政不独立

《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人民政府的补助; 其他收入。由此可见,工会并不享有独立财政权,其经费主要依靠所在企业、单位的拨款或收入上缴。财政的不独立,首先,导致工会在强势的企业主体面前,仍不足以形成可以与之相抗衡的力量,进而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其次,工会作为企业内部组织,其经费部分来源于企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为职工权益服务的意识; 最后,在没有经济大权的状况下,话语权也受到限制,其建议、观点等能否被采纳,工会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

二. 工会制度改善之对策

( 一) 赋予工会独立的人事任免权

工会,顾名思义应该是企业职工为主,所结合而形成的代表企业全体职工权益的团体。针对目前工会行政化,群众特点并不显著的状况,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改善。首先,观念上,应该转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思想,对工会性质及其设立的初衷加以深刻了解与把握。其次,工作方式上,目前工会属于自上而下的开展各类活动,要想表达群众的心声,需要改变工会原有的工作方式,改为自下而上的由职工来反映自己的合理需求,同时也需要工会工作人员深入基层,了解职工真正的需要。最后,组织设立上,工会可以享有独立人事任免权,广泛吸收群众基础良好的职工加入工会,以便更好地发挥工会为职工谋取最大合法权益的作用。

( 二) 工会财政独立

我国工会组织并不享有独立的财政权,工会工作人员工资依赖于企业收入上缴以及上级拨款,因此在很多时候受制于所属企业及上级工会,在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出现有损职工权利的事件时,工会不能十分坚定的站在职工一边,为其争取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财政不独立的情况下,要使工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并不现实。毕竟其大部分财政支出需要依赖于企业及政府,那么对企业利益也会有所顾忌,对上级命令唯命是从也是人之常情。面对这样的现实,工会财政独立是其为职工权益更好服务的更为有力的基础。

( 三) 赋予职工罢免权

作为企业工会上级的总工会委派工会干部是理所当然之事,但其权力范围不宜过宽,仅适合给予宏观层面的监督与指导,对于最终的决定权和罢免权交给职工更为合适。毕竟工会主席需要反映的是企业职工的权益,对其工作绩效的评判由职工进行,更能够激励工会干部设身处地为职工利益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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